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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法院审理首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2-08-09   作者:河北信息中心   来源:河北信息中心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良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近日,运河法院审理了一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运河区审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简要案情】

被告人苏某某1是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减肥咖啡生产商,被告人周某某经营淘宝店铺售减肥产品,二人于2018年3月建立合作关系。2018年12月,周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沧州专营护肤和减肥产品的微商苏某某2,并建立供销关系。苏某某2从周某某处购进减肥咖啡,用于网络销售。2019年3月,苏某某2要求周某某为其定制一款名为slim show的减肥奶茶。为使slim show减肥奶茶喝后有饱腹感,增加减肥效果,苏某某2与周某某合谋在slim show减肥奶茶中添加“西布曲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周某某将苏某某2的要求和slim show奶茶包装样式提供给苏某某1,苏某某1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添加西布曲明的奶茶粉和slim show包装袋后在其工厂内雇佣工人进行灌装。2019年4月至案发,苏某某1共生产添加西布曲明的slim show的减肥奶茶5000包,每包30元卖给周某某,周某某每包45元卖给苏某某2,苏某某2以每包60元价格卖给陈某减肥奶茶共计148778元。剩余尚未销售的减肥咖啡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1年6月21日,本院运河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苏某某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苏某某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二、没收被告人苏某某1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苏某某2违法所得37194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50000元,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苏某某1、周某某、苏某某2处扣押的卷膜、包装袋、咖啡、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审理,最终判决:三被告人连带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1487780元(148778元×10倍),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作为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检察公益诉讼以办案方式回应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该案中,三被告生产、销售的减肥奶茶中添加违禁物质“西布曲明”,并通过微商代理的网络销售模式销往全国各地,受害人为不特定人群,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赔偿数额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该案中,判令三被告人按照销售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并在此基础上公开赔礼道歉,尽可能消除侵犯公民食品安全行为产生的影响,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望以此案例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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