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信息

全省法院十大优秀行政诉讼司法建议

时间:2023-11-20   作者:   来源:河北法院网  

11月1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河北法院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工作相关情况,公开发布2022年度全省法院十大优秀行政诉讼司法建议。


01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建议背景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核定与征缴,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不缴纳相关费用时,劳动者如何维权,涉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征收机构的职责划分和履行,以及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执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定职责案件时,发现相关部门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正确理解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职责;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不向用人单位出具缴费通知单;四是征收机构经审查认为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有问题时不进行沟通,直接不予征收。为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认真学习、研究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二、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向用人单位出具缴费通知单,并将缴费通知单转征收机构,作为征收的依据。


四、征收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存在问题的,应以信函等方式向经办机构提出修改建议,在经办机构回复征收数额正确后,即根据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进行征收。


五、鉴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现行规定中未将经办机构强制核定数额作为征收的依据,建议向其提出相关规定修改建议,将经办机构强制核定的结果作为征收的依据。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积极研究部署,及时回复反馈,狠抓整改落实,提升工作实效。一是认真学习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等相关规定,吃透法律精神,积极整改,认真履责。二是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邀请法院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司法建议所提问题并形成共识。三是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将法院提出的将经办机构强制核定的结果作为征收依据的建议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并制作相关操作指引,完善工作机制,下发至全市税务系统参照执行,以降低在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的涉诉风险。


02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招投标项目投诉事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邢台市人民政府


建议背景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依法及时处理招投标项目的投诉举报,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邢台市市区智慧停车项目-车场建设(二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智慧停车项目)是城市整体规划的重点项目,也是惠及民生的优质项目。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案件时发现,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投诉处理方面存在职责不清问题,针对投标人关于智慧停车项目中标公司中标无效的投诉,两部门均未答复。涉招投标项目投诉类案件如处理不当,后续极易产生大量诉讼,甚至引发信访、舆情风险,影响城市建设招投标形象和信誉,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尽快明确各行政机关在招投标项目投诉举报方面的监管职责,保障投标人合法权利,减少诉讼纠纷,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明确责任部门。针对反映的智慧停车项目中的招投标问题,确定具体受理投诉举报的责任部门。


二、妥善处理争议。责任部门针对投诉举报问题,要详细调查、认真研究、顾全大局、妥善处理,引导投诉举报人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加强信息反馈。在争议化解过程中,应及时向法院反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化解争议。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时任邢台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高度重视,迅速责成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邢台市司法局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接沟通,准确把握投标人的核心诉求。邢台市司法局迅速组织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组织研讨,并在释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帮助各单位明确职责权限。邢台市人民政府就案涉投诉举报事宜与受理单位问题,组织邢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最终明确投标人投诉举报事宜的办理单位。后投标人撤回上诉和起诉。


03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衡水市桃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建议背景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消防隐患的高层住宅小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会给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消防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某小区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消防设施长期缺失、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衡水市桃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因某小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对某物业公司进行处罚,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对于某小区存在的上述问题,衡水市桃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消防设施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并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为积极引导相关单位依法承担治理责任,有效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的规定,尽快充分履行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衡水市桃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书面回复,对某小区的基本情况、存在的六类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拟采取的四项治理措施及各相关部门的下一步工作进行了明确。衡水市桃城区主管消防的副区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将某小区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区政府挂牌督办;桃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河西街道办事处、汇鑫社区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衡水市桃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函告衡水市住建局进行消防安全验收工作。同时,对河西街道办事处、汇鑫社区、衡水市住建局、衡水市桃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的下一步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目前,某小区消防设施的修缮和维护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具体工作由住建部门、河西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联合指导推进,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4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政策性矿山关闭程序促进依法行政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议背景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逐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河北省委、省政府持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承德市各县(市、区)针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陆续作出关闭决定,部分矿山企业对关闭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行政机关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未能及时固定、提取、收集有效证据。部分行政机关应诉能力不足,怠于向法院提供证据,对法庭提出的问题不能充分说明。矿山综合评定标准、矿山验收情况、矿山置换排序标准不透明。虽然现行立法未对矿山综合治理中的矿山关闭标准与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矿山关闭过程中仍应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的基本要求。为切实保障矿山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推进矿山整治工作,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以服务大局为出发点,严格按照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执行,兼顾生态保护政策调整的大局利益和矿山关闭对营商环境带来的影响等客观情况,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应切实维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坚持“因矿施策、一矿一策、一处一策”的原则,逐矿逐处确定详细的治理措施和治理方案,对矿山企业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明确《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标准》及整改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告知,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及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后果。


三、增强程序意识及证据意识。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使用行政文书,使矿山综合治理制度化、程序化。对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依照程序由县级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各职能部门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如对相关政策宣讲进行影像留存,对相关约谈进行记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搞好统筹协调,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及时收集、固定并妥善保存证据。


四、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强与矿山企业沟通,充分听取矿山企业意见,对矿山综合评定标准、矿山验收情况、矿山置换排序标准进行公开,让矿山关闭政策透明,努力提升政府公信力。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学习研究,查找工作不足和问题,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召开矿山关闭工作调度会,传达司法建议的内容和精神,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政府关闭决定过程中,严格履行程序,依法推进工作。二是由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司法建议所涉及县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了集体谈话,指出其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具体要求。三是要求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刻吸取败诉教训,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的基本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确保矿山整治工作依法平稳有序推进,止争息诉,维护社会稳定。


05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生态环保领域涉企注册资质告知服务促进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背景

2022年,党中央提出了“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也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也对全市行政机关提出了“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的总体要求。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部分涉环评类中小型企业对所需环保资质不知晓、不明确,导致开工建设后违反生态环保领域相关法律法规,面对处罚选择注销企业逃避处罚的情形。为解决生态环保领域存在的服务企业滞后、普法宣传不够、执法不严问题,进一步做好服务企业主体工作,在系统梳理相关问题基础上,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主动靠前延伸,提供资质告知服务。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在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办理地点,设立服务窗口,主动加强沟通,做好为涉生态环保领域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资质告知的工作,对相关要求予以提示指引,避免市场主体因缺少环保相关资质被处罚。


二、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走进企业,帮助市场主体落实生态环保管理指标,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对工作进行了改进:一是要求秦皇岛市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联系当地企业登记注册行政机关,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发放涉环保类企业所需资质告知提醒书,避免企业因缺少环保资质开工被处罚,确保企业生存发展。二是进一步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三是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吸引高水平的环保技术,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环保服务。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增加环保产业在经济中所占比例。四是健全和强化环境管理体系,充实环保工作队伍,加强环保第一线执法力量,强化监督管理。打造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队伍,既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的不良行为,又要严格执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对符合免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免于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为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06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履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职责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涿州市医疗保障局


建议背景

居民城乡医保旨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增进人民福祉,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充分保障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接收一起要求给付医疗保险待遇的案件时发现,该案起诉人系一对双胞胎新生儿姐妹(孟氏姐妹),二人出生后因早产住院治疗,医疗费用高达37万元左右,其家庭极度困难,父母为其缴纳了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出院后在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手续时,涿州市医疗保障局依据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该姐妹的家庭成员中有人未参保(孟氏姐妹父亲)为由拒绝支付。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经与涿州市医疗保障局充分沟通,认为涿州市医疗保障局对上述地方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不准确,考虑孟氏姐妹家庭困难需尽早报销的实际,及时将该案纳入了诉前化解途径。为尽快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孟氏姐妹的合法权益,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鉴于双胞胎新生儿姐妹已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于2021年7月8日递交医疗报销申请书,社保部门不应以未全户参保不符合《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已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建议针对此情况向上级机关作出请示。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涿州市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经研究后向保定市医疗保障局请示。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与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深入沟通交流,后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认真研究,最终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不应以未全户参保为由,拒绝支付已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会议纪要明确了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为妥善化解涉民生类行政争议,确保医疗保险待遇及时支付到位,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关爱与温度,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召开了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会,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到化解工作中。会后涿州市医疗保障局当场接收孟氏姐妹的报销单据,迅速开展医疗保险待遇的核实支付工作。双胞胎新生儿姐妹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其撤回了起诉材料,行政争议得以彻底解决。


07 涿鹿县人民法院关于主动撤销婚姻登记维护婚姻登记秩序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涿鹿县民政局


建议背景

婚姻登记事关婚姻关系保护和家庭制度巩固,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妥善处理因提供虚假材料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对于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涿鹿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张某诉涿鹿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一案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经询问,张某称其与“陈某”于2004年7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陈某”与张某登记结婚相处一段时间后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为起诉离婚,张某曾到涿鹿县公安机关查询“陈某”身份信息,但公安系统查无此人。涿鹿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提起撤销婚姻登记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但是不予受理无助于解决张某的实际问题。涿鹿县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派行政庭干警赴涿鹿县公安局户政科调查取证,涿鹿县公安局户政科出具情况说明,证明“陈某”的身份证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经研判,涿鹿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的结婚登记信息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婚姻登记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涿鹿县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经核实,结婚证号为冀涿鹿结字第XX号结婚登记信息中“陈某”的身份信息系虚构,因该婚姻登记已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议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依法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主动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依法撤销张某和“陈某”的结婚登记。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涿鹿县民政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与涿鹿县人民法院沟通相关情况,并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涿鹿县民政局通过与“陈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民政局调查核实,未查询到“陈某”任何婚姻登记记录;经查询涿鹿县公安局人口信息系统与全国人口信息联网系统,未查询到“陈某”人口信息记录。涿鹿县民政局在核实相关事实基础上,经与涿鹿县人民法院沟通,最终认定“陈某”办理婚姻登记的信息属于虚假信息,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遂撤销了张某与“陈某”的结婚登记。后张某主动撤回了起诉材料,行政争议得以在诉前圆满解决。涿鹿县民政局表示,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审查申请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严防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发生,对于发现的虚假婚姻登记坚决纠错,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维护婚姻登记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08 滦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法律促进违法建筑依法治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滦州市各镇政府、街道办


建议背景

行政执法权下放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助于解决政府权责层级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行政执法权下放的要求,滦州市人民政府将有关自然资源的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行使。职权下放后,各镇政府、街道办均成立了综合执法大队,但由于多数镇政府、街道办执法人员对相关业务的法律规定尚不够熟悉,导致在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治理过程中,执法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较为突出。镇政府、街道办的违法行为,有损政府形象,容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提升镇政府、街道办执法人员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在与相关镇政府、街道办深入座谈的基础上,滦州市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镇政府、街道办应进行走访调查并制作笔录,确定土地性质、建筑建设时间、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前提是有乡、村庄规划,且所建建筑物位于规划区内。镇政府、街道办拆除违法建筑应依次履行现场勘验制作笔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催告书、公告限期自行拆除、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等程序。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反映良好,各镇政府、街道办均作出回复,称该建议是及时雨、定心丸,法律适用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避免诉讼风险,提高行政效率。滦州市司法局在司法建议的基础上,为提高镇政府、街道办综合执法人员素质,邀请滦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同志为基层综合执法人员开展了专题法治讲座,基层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转变和普遍提高。在本地后续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镇政府按照司法建议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全市200余处违法建筑被拆除,未形成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提升。


09 曲周县人民法院关于提高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曲周县公安局


建议背景

公安机关肩负着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行政执法水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应当提升法治意识,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曲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曲周县公安局为被告的多起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曲周县公安局存在负责人未依法出庭应诉、办案程序瑕疵、文书制作不规范、接待当事人方法简单等问题。为督促曲周县公安局负责人履行出庭应诉义务,提升曲周县公安局行政执法水平,曲周县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确保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参与诉讼活动,最大程度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二、加强内部管理流程,严格法定程序审核,最大限度避免瑕疵案件产生。加大调解力度,争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三、坚持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及时排查隐患,做好相应的防控和稳控工作,有效防止矛盾激化,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曲周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组织全体民辅警认真讨论学习,要求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举一反三,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同时采取以下落实措施:一是将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制度纳入曲周县公安局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或领导班子成员为第一责任人,由其保证出庭应诉,积极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二是连续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和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业务骨干培训会,针对办案程序瑕疵及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通报,并对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集体剖析,彻底转变广大民辅警重实体轻程序的顽瘴痼疾。加强完善法制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一个实战单位都有一名业务骨干作为所、队法制员,对所、队案件进行第一道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曲周县公安局法制部门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确保执法质量,杜绝执法瑕疵问题发生。三是转变执法理念,法制、政工、督察部门齐发力,引导与纠偏共行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服务意识、群众意识、调解意识和依法办案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 正定县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决定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背景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通过法治方式保障食品安全。正定县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时发现,虽然被处罚人某商店被抽检检验的香蕉中农药残留指标不合格,但是该商店购进香蕉数量很少、实际并未对外销售,发现问题后及时毁弃了不合格香蕉,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余元过重。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定县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合考虑被处罚人违法情节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情形,从过罚相当及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角度考虑,同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议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予以人性化的处置,对被处罚人某商店酌情减轻处罚。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组织集体讨论,认为司法建议指出的问题客观存在,主动撤回了非诉执行申请。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通过集体讨论认为,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被处罚人某商店的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和同类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最终降低了罚款数额,被处罚人某商店自动履行了该罚款。案涉争议的妥善处理,有效实现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规范,切实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标签:建议  行政  优秀  司法  法院  

主管主办:河北省省直信息传播中心  承办运营:新媒体信息中心  www.hbxxzx.com.cn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18号  |   监督电话:0311-87805806

版权所有 | 河北省省直信息传播中心  河北信息中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证书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号:冀ICP备20013941号